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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工作汇报(优秀12篇)

时间:2024-02-13 05:22:03 作者:JQ文豪

在工作汇报中,我们可以借助文字的力量,将工作中的思考和想法清晰地表达出来,使他人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工作。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工作汇报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作汇报的要点和技巧。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汇报精选_

2018年度,按照省、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遏制增量、减少存量”为目标,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通过多措并举有效地打击了违法建设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拆除违建739起,拆除的建筑面积51866.73平方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创造了优良环境。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调整,适时调整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分工,先期入驻的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责任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和全县违法建设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征收拆迁的模式,购买违法建设拆除服务,明确专业拆除队伍。县违建整治办组织协调违建拆除活动,效果良好。全县各镇(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了相关的责任部门,明确了村(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明确违法建设预防处置职责。

通过制定《**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明确了各镇(区)、村居和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查处、拆除职责;下发了《县城管局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网络化日常巡查的通知》,把县城规划区划分成若干网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县城管局区域中队违建网格化巡查责任单元与社区主动对接,实现了日常巡查和违建拆除“双对接”,起到了良好效果。制定了《**县县城规划区内“四员一体”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管理办法》,落实城管执法人员、城管协管人员、数字化城管监督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在责任网格内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报告责任。搭建了“县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微信平台”,受理违法建设举报,实现了违法建设发现的早、处置的了的目标。全县各镇(区)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村(居、社区)为单位实施网格化巡查网络,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行政推动拆除工作。制定和修订了违建监管考核奖惩办法,并与年终整体绩效考核挂钩。

三、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发生。

利用《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规程(试行)》实行的有力时机,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力度和监管强度,坚持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原则,快速高效拆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单位违法建筑、大体量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查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理群众违建信访举报117件,调查答复114件,立案查处、快速程序处置拆除31件,组织集中拆除行动8次,共计拆除违法建筑151起,拆除面积10451余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实现了县城规划区新发生违法建筑“零建成”的目标。

四、开展调查摸底逐步消除存量违建。

我县结合老街区拆迁和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对存量违建进行了分片调查摸底,并根据总量制定拆除计划和月度拆除目标进度,按照“五个先拆”(即群众反响强烈,利用违法建设谋求利益的违法建设先拆;影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先拆;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河道、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周边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先拆;机关、国有企业、集体单位的违法建设先拆;涉及到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先拆)的原则,对近年来县城规划区内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片集中拆除和定点拆除,今年共拆除存量违建460件,面积12992.73平方米,占存量违建总量的103.18%。实现存量违建逐步消除的目标。

五、积极开展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

县政府把“无违建小区”建设作为推进全省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和改善民生、加强城市管理转型升级的战略保障,扎实推进水韵名居和绿城西子“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成立了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无违建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确保“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县城管局指导两小区物业建立违建巡管工作小组,划分职责,落实责任,实时公示。出台《**县城区“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县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三位一体”查违控违专项巡查组,依托网格化管理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社区+物业”“城管+物业”“业委会+物业”的三级网格防违控违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借助小区监控、门禁系统、日常巡查,全方位加强小区违建监控,实时掌握违建动态,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社区、物业建立信息档案,将现存违建、苗头违建记录在册,确保巡查有重点、有目标、不走过场。其中一小区创建工作基本成熟。

六、加强全县各镇(区)违建监管业务培训。

(一)是请上来。六月份组织了各镇(区)违建监管人员(含城管执法人员)培训200人次,通过培训,让他们能够熟悉并掌握了违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9月份县违建整治办会同县城管局开展全县城管法律知识竞赛,其中违建监管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违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二)是走下去。**违建整治办督查处置组日常对各个镇区监管工作进行巡查、督查,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与镇区沟通、协调,做到主动靠前,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现场指导40余次。(三)是走出去。六月份组织全县各镇(区)分管违建监管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去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参加培训,课程中专业安排上海市城管局法规处的领导就违建监管做了讲座。今年以来全县各镇(区)拆除违法建筑共计192起,拆除面积29829余平方米,其中高新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违建拆除力度较大,共拆除违建65起,拆除面积9944余平方米,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各镇(区)违法建设发生率明显下降。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尽管我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有力、收效明显,但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违建防治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拆除中的责任风险。首先是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当事人的激烈抗拒以及在对高空违建的拆除;其次是执法人员压力太大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第一时间予以拆除,执法程序不规范,往往存在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2.规划执法阻力大。很多违建户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认为违建现象不是一户两户的问题,存在“法不责众”心理,因此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城市规划,甚至把违建得逞作为炫耀的资本。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建时常常遭遇暴力抗法和缠访情况,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出现畏难情绪,执法广度不够、力度不足。还有一些违建户被查处后接连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比如年前我们在一处违建即将被拆除前,该违建户竟然上京“讨要说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违建查处效率低。随着《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的出台,对我们快速处置新增违建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但对于存量违法建设,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复议、诉讼、公告、催告等程序,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拖延时间,执法的社会效果较差。

4、政策滞后。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申请建房得不到批准,房屋年久失修需要维修翻新,属地政府只受理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维修申请,国有土地住房维修无人问津。一些老旧小区房屋大多是平顶,雨天漏、夏天热、冬天冷,在维修过程中基本都选择了平改坡这种环保节能方式,但由于没有扎口审批、管理,各行其事,有的是将军顶,有的是道士帽,还有的出现了加层等五花八门,矛盾频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打好违建治理攻坚战,努力形成快速、高效、处置机制,彻底铲除违建滋生的土壤,为城市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规划秩序。

1.健全工作网络。在县级层面依托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各镇区的违建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及时通报督查情况、严格考核奖惩,逐层逐级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把违建治理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充实管理装备,形成强大行政推动力,更高标准助推违建治理工作。

2.把好源头关卡。按照“防违全天候、巡查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监控机制,实现违建防治“阵地”前移。对于刚刚动工的违法建设,要求属地政府、城管区域中队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依照《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新增违建“零容忍”,灵活查处手段,缩短执法流程,快速处置到位,全力将违法建设抑制在初始状态。

3.加快消化存量。依托项目征收、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消化存量违建。在征迁工作中,对于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的存量违建,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一些依赖违建“坐地要价”,在给予一定补偿后任然拒不签约的,勇于“亮剑”、果断拆除。结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依法拆除一批情形恶劣、问题突出的违法建筑,妥善处置一批对规划影响较小的违法建筑,逐步减少存量违建。

4.继续做好无违建小区创建工作。重在抓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序时推进、效果到位。

5.加大宣传力度。以“新增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负增长”为目标,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知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管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县属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的栏目,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三是进一步公布县、镇区、街道违建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机制畅通,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举报。四是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星级文明户、文明社区评选等一系列活动,使老百姓深刻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取得他们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依法查处,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

2018年12月12日。

违法违规建设工作汇报

答:主要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哪些建设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临时建筑是指哪些?临时建筑要不要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答: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最长两年)内自行拆除。

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会面临哪些后果?

答: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7、对举报违法建筑的,有什么奖励?

答:凡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协管员和社会其他人员,经区综合执法局确认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汇报精选_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3—。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5—。

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7—。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9—。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

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11—。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3—。

第三十四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15—。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汇报精选_

告(第1号)。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8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6日。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2—。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3—。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举报违法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5—。

(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等接驳;

(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6—。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7—。

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四章强制拆除。

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实施强制拆除时,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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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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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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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十二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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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简报

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在西四北大街西侧开展拆除临街违法建设、治理“开墙打洞”、拆除广告牌匾综合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预计将在两周之内全面完成103处各类“开墙打洞”整治和违法建设治理。街道城管队、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房管所等相关部门100余人参与了此次行动。

“西四北大街西侧涉及‘开墙打洞’问题的有103处,其中私有产权房39处,房管所直管公房48处,单位产权房15处,军产房1处。用于经营的有86处,用于自住的有17处,沿街二层或三层违法建设共47处”,新街口街道办副主任魏九红介绍道,“西四北大街一直以来是商业街,集中了电子产品、五金家电、烟酒百货等多种业态,临街违法建设、私自‘开墙打洞’现象严重,从今天开始,要对西四北大街西侧临街违规牌匾和可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现场施工人员正在对开墙打洞商户进行牌匾摘除,“应该整治啊,要不这一直太脏乱了,以后就能干干净净的了”,家住附近的居民说道。临街的.小门脸被拆了,会不会给居民生活造成不便?魏九红介绍道,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调度,彻底治理沿街违法现象,能够提高业态准入标准,进一步促进区域景观提升,建设符合文保区域特色的街巷,后期将在拆违的基础上进行服务设施补建,保障基础设施齐备,从长远来看居民出行及生活将会更加快捷方便。

违法违规建设工作汇报

一、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目的严厉打击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严格控制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的发生。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乡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村民建房进行重点清查。

内容:逐户排查,查看有无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划按准建要求进行施工,调查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

整治处理原则。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一律拆除复耕,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符合用地申请条件,但未批先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农户按规定补交规费,耕地处30元/平米、非耕地处10元/平米以下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凡2012年9月29日以后发生未批先建的,一律责成其拆除或报市控违办强制拆除。

三、工作步骤、方法、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4日—10月30日)。

1、各工作组通过张贴《通告》、村组开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意识。

2、逐户排查摸底,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工作组对应落实专人到农户家做说服教育工作,符合规划的上报补办,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予以说服自行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意见的犟头户,乡里将集中上报市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做到违章必查、违章必究、决不手软。

(二)依法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1、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准许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各工作组上门上户下发《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农户主动接受处理,补交规费和罚款后办手续。对11月10日以前主动接受处理的,可以酌情考虑。逾期不办理的,从严从重处罚。

2、对清查出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责成其拆除或报市控违办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简报

8月10日上午,宿城区召开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识上再统一,组织力度再加强,执法力度再加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坚决打赢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攻坚战”。

会议首先肯定了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整治工作中还存在单位进展不均衡、重点区域拆违效果不明显等主要问题。会议要求,各相关责任主体要认识上要再统一。会议指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绝不容许有半点松懈。违建势头不遏制,就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效应,各乡镇、街道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针对重点违建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全面掀起违法建设整治新高潮。以拆除违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拆除违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绝不让违法乱纪、钻空子、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

会议要求,组织力度要再加强。违法拆除联合工作组要加强督查力度和支持力度,乡镇要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会后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对违法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绝不能大而化之,决不可简单草率,要有针对性做好重点难点拆违工作。耿车镇主要针对开发区征地进行拆除违建;河滨街道重点要做好隆城颐和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双庄镇要对剩余散户走司法程序和联合执法程序;蔡集镇要理清思路、自我加压、掌握方法、不甘落后,加速推进拆违工作,一周内有进展、见成效。

会议要求,执法力度要再加强。要组织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要排定重点户,着手组织依法拆除违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量,对措施不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要按照制度奖优罚劣,依法推进违建整治工作“再深化”,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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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建设工作汇报

展观,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如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座谈会、法制教育进农村、党员冬训和村民面对面交谈等。在教育形式上,讲求实际,贴近生活,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等为教育阵地,定期举办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的学习,通过学习,强化了党员、群众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注重舆论氛围营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村民自治教育和文明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广大基层党员特别是村干部的'党性修养、群众观念和勤政廉政意识,村民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得到提升。与此同时,注重村干部行为规范,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每名干部按照“六要六不要”标准,强化政治素质思想建设,每周三下午定为“村干部政治思想学习日”,夯实政治思想根基,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村干部队伍。

1、健全民主选拔任用村干部制度,完善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自20xx年起,积极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方式,连续两届村委会班子成员全部在村民中海选产生,由村民投票,民主选举,将能办事、会办事、办实事带领群众致富的村民选拔到村委会班子中,整个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选举中无宗教、帮派势力干扰等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问题。真正体现了村民所愿的“选好人,办好事,村民自治”。

2、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坚持村帐镇管的制度,每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制定了“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民主和生活会议事规则”,所有重大事项,如村集体资产、集体资金的管理、一律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共同研究,民主决策。

3、坚持实施村级重大项目招投标和合同规范管理制度。非经营性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村级水利、道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杜绝“暗箱操作”。

4、深化民主监督的推进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自20xx年起,按季度以橱窗形式对外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有:村级财务收支、村规民约、专项工程预决算、计划生育指标、农民负担监控情况、村委会成员工作职责、分工等。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5、坚持党群议事会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以村民自治推进制度建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制定了《村民公约》和《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坚持每季度一次党群议事会制度,对一些重大事项,全部由党群议事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以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村务宣传栏的形式对外公布,同时走访村民,党员座谈交流的形式进行民意测评,反馈信息,为村“两委会”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层层落实勤廉双述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村“两委会”成员每年须向党员、群众述职述廉,接受村民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村干部,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方式,敦促其及时整改,以此增强村干部的危机意识和宗旨意识。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网络。村支书记与镇党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村委会干部与支部书记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驻地单位企业与村委会干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构建严密的党风廉政责任体系。

村建设工作汇报

尊敬的代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领导:

根据安排,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区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我区20xx年开始大规模改(新)建农村通村公路,截止20xx年底,我区完成改建、新建通村公路1292公里,总投入57308万元,其中中央、省市补助6030万元,本级投入(含村民自筹、项目打捆、社会捐资和区财政补助)51278万元。我区通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实现“村村通”,部分乡镇的村级公路实现了通社,甚至通户,极大方便了群众快捷出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技术标准不断提高。20xx年至20xx年,我区按“有效路面3.5米、荷载重量5吨,设计使用年限5年”的技术标准规划设计通村公路,以泥结石路、沥青表处和沥青浅贯油路为主。20xx年,根据省市统一规定,不再规划、设计和审批泥结石路,改为水泥路或条石路。20xx年,新规划设计的村道为水泥路宽度为4.5米,部分宽度为3.5米的村道按200米强制设置1个错车道。技术标准提高后,降低了养护维修成本,提高了使用寿命和行车安全系数。

(二)联片联网加快。20xx年至20xx年,我区实施农村“通达工程”,侧重于“通达”。20xx年至20xx年,根据产业布局情况,整合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打捆实施通村公路建设,先后将高桥镇和田家镇纳入了市上的通村公路建设示范乡镇,通过村道联结了内吴路、内兴路和内安路。20xx年底,我区村道与县乡道全部实现互联互通,部分乡镇的村道之间也逐步联网闭合,如:高桥镇跳墩村、大明村与郭北镇九根树村、大堰村,小河口镇红林村、居士村与碑木镇互助村、同乐村、小河口镇星光村,大治乡永兴村和高粱镇柏子山村等乡镇通村公路实现了联片联网闭合。

(三)建设力度加大。20xx年,我区开始大规模实施通村公路建设,组织发动村民筹资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乡镇村社干部走村入户,通过开“坝坝会”,广播、墙报、小册子宣传通村公路建设政策、管理程序,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集建设资金。高桥、田家、同福、永东、富溪、太安、新店、大治、石子等乡镇通村公路建设发展较快,郭北、椑木片区相对滞后。20xx年,区上专门召集该片区的乡镇党书记、乡镇长开会促进,20xx年后,郭北椑木片区发展很快,尤其是小河口镇建设了近100公里的通村水泥路,通村达社入户,且基本联网闭合。20xx年,各乡镇村民修路积极性空前高涨,申请报批立项达870多公里,区上根据发展现状,确定了符合产业布局且有其他项目打捆支撑的才下达计划,审定在20xx至20xx年期间,我区再新(改)建通村水泥路680公里,每年实施220多公里。

(四)投入持续提升增加。通村公路建设投入以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为主,社会和个人捐资、项目打捆和上级政府补助为辅。20xx年起,区政府按泥结石路10万元/公里、油路14万元/公里、水泥路16万元/公里的标准予以补助,20xx年起,按水泥路(油路)18万元/公里、条石路15万元/公里的标准予以补助,20xx年起,按3.5米宽的水泥路28万元/公里、4.5米宽的水泥路38万元/公里标准予以补助。近年来,我区本级财政投入通村公路的补助共31758万元,其中,20xx年333公里应投入4662万元,20xx年103公里应投入1545万元,20xx年88公里应投入1584万元,20xx年78公里应投入1404万元,20xx年126公里应投入2268万元,20xx年290公里应投入9570万元,20xx年325公里应投入10725万元。

(一)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20号)等相关法律政策,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我区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20xx年及“xx”期间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内东委发[20xx]4号),20xx年出台了《关于“xx”期间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实施意见》(内东委发[20xx]15号),明确了我区农村通村公路建设中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管理程序、资金来源等问题,确立了我区农村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体制。内东委发[20xx]15号明确“通乡公路、通村公路(含通村公路上的桥梁)、客运站、水运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村负责实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质量检测和考核验收”。

(二)建设管理。通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为建设资金筹集管理、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发包、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考核验收。村委会作为建设业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发动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建设资金,建立资金管理和质量监督两个领导小组和管理办法,完善“两表一申请”,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立项下达计划;二是工程发包,一般采取邀标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三是现场质量监督,主要监督公路的宽度、二灰(或水稳层)和面层的厚度、用料配合比(水泥、砂石、水的比例);四是参与考核验收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当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是监督、协调村委会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二是通过项目打捆减少村民自筹资金压力。区上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参与工程的发包和资金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是立项,根据村委会的申请,按照“三修三不修”原则,即符合全区交通建设总体规划,群众修路积极性高且自筹资金到位60%的(20xx年后提高到80%),予以立项下达建设计划;二是免费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三是提供技术指导,印发村道建设技术指南简易小册子发放各乡镇、村委会和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分片区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和现场质量监督人员集中培训;四是质量监督和检测,分别对路基、路面基层和面层进行检测,每道工序必须达到设计和满足规范要求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工序,达不到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再次检测后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五是竣工验收,首先质量检测资料显示每道工序检测均合格,其次现场质量无缺陷。施工方在一年的质量缺陷保证期后无质量缺陷的情况下移交当地村委会进行管养;六是补助款拨付,项目完工当年开始按“四三三”拨款进度提交区财政拨付项目乡镇。

(一)资金投入压力大。主要原因是建设标准提高,建设里程增加,再加上省市补助基本不再有计划,区本级投入压力巨大。20xx年以前,纳入省补计划的油路省上补助10万元/公里,市上补助3万元公里,20xx年后,省上将补助标准提高至25万元/公里,但省上只对国、省、县、乡道等干线公路连接村委会或村民聚居点的道路认定为村道,我区在国家村道数据入库时,全区大部分的村委会或村民聚居点相对干线公路较近,在国家村道数据库中未改建的村道很少,我区获取省上补助计划在20xx年只有25公里,以后基本无法争取项目进省上的“笼子”得到计划补助,再加上市上从20xx年起没有明确的计划补助政策,此后的上级补助全部由区本级财政负担。

(二)群众自筹资金难。目前,我区通村水泥路建设造价约60-70万元/公里。区上补助28万元/公里或38万元/公里,如果没有土地整理等其他项目资金的支撑,不足部分均要通过村民“一事一议”自筹,难度极大,尤其是偏远地区人口少、过境里程长、河流众多,人均筹资额度大,再加上这些地区经济落后,村民自筹更加困难,因穷而路难通,因路不通而更穷。

(三)重建轻养问题突出。我区通村公路是“年年修路年年烂、处处修路处处烂”,在建设标准提高以前尤其普遍。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村级道路,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再加上广大群众对村道建设管护体制的不了解,严重损害区、乡两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社会形象。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意识不明,乡镇、村社在组织发动村民养路护路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在修路时相比差距极大,部分乡镇和村委会责任主体意识不明、不强,管养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措施不力,养护率虽逐年增高但总体偏低。二是养护标准执行不到位,路面随意堆积农作物秸杆、建筑及生产材料、倾倒垃圾、挖沟排水毁损路面、积水浸泡路基、侵占路肩耕作等随处可见,路面保洁、排水保畅等日常养护工作未按养护标准落到实处。三是超载超限治理不力,重载车辆碾压,损毁路基、路面,影响通畅能力,再加上20xx年通达工程由于考虑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路面等级、技术标准均按下限设计,缩短了这部分村道的使用寿命。

(一)调整建设方向,提高新改建通村公路的社会经济使用效益。一是将行车量大、受益人口多、连接区乡道的重要村道升级为乡道(区政府内东府发[20xx]204号已将246.879公里升级为乡道),既有利于争取省市按乡道建设补助标准的项目资金支持,也有利于解决村民自筹资金建设的难度。二是侧重于建设符合产业布局有其他项目打捆支撑的通村公路。

(二)调整区本级财政对通村公路投入方向,从“重建”改为“重养”。到20xx年后,我区新改建的通村公路将达到20xx余公里,能基本满足绝大部分村民的出行需求和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大量减少建设里程,大幅提高养护补助标准。

(三)进一步研究完善通村公路管养办法,切实将管养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在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村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督导、评估、考核,严格将考核情况与村道养护补助挂勾,督促各乡镇将村道养护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区政府将把各乡镇对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情况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谢谢。

违法采矿工作汇报

尊敬的吴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代表:。

一、“打非”工作成效和采取的措施。

今年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全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打、抓、罚”等强硬措施,开展了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工作,全县2646口无证小煤窑已彻底关闭,炸毁井口1076个,炸毁率达40%;炸毁煤坪535处,拆除、没收非法煤矿机器设备978台、矿车1373辆、钢轨29934米、电缆线75967米,没收非法矿产品850吨,炸毁、拆除非法矿工棚、厂房3471处;行政拘留非法矿主72人,刑事拘留6人,严厉打击了非法开采的嚣张气焰,小煤窑非法开采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私挖滥采泛滥成灾的局面得到彻底扭转,如期实现了非法开采零目标,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普遍称赞。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管理体制。针对过去我县在“打非”工作中存在的多头管理,以“打非”养“打非”的不利局面,县政府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理顺了煤炭管理体制。一是成立了由渝平任组长的煤炭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打非整顿办公室、打击非法小煤窑工作组、整顿乡镇有证煤矿工作组、整顿县属国有煤矿工作组、督查暗访组。二是县政府明确由一名分管副县长主抓煤炭工作,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乡镇也要明确一名主抓领导。三是调整了县煤炭工业局职能,充实了县煤炭工业局领导班子,组建了煤炭安全执法大队(副科级单位)。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主体地位。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县国土、公安、安监、纪委(监察)、工商、经委、环保、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责,使“打非”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落实。

(二)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县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多次带队,亲临现场指挥“打非”工作,极大地鼓舞了“打非”士气,坚定了“打非”信心,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打非”工作的整体推进。二是落实“打非”工作专项经费。县财政每月拨款12万元,专门用于全县打非工作,杜绝了“打非养非”的现象。

(三)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积极营造良好的“打非”氛围。县乡两级多次分别召开“打非”工作大会,并利用《致全县务工人员公开信》、电视台编制专题栏目、报社出版专栏等多种形式对打非工作进行宣传。二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摸清了非法矿的数量、位置、名称、生产规模、作业规律、业主情况等第一手资料。三是资料规范。各级各部门按照煤炭产业发展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落实专人完善了“打非”工作软件资料。

(四)打击措施过硬。以“炸、抓、罚”为“打非”主线条,以乡镇为“打非”主战场。三条线集中优势兵力,采取高压态势、利用铁的手腕,超常规手段,轮翻作战,给非法小煤窑以严厉打击。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互相联动、默契配合,收到了明显地整治效果。同时,集中时间公捕公判一批涉煤案,起到了极大的震摄效果。

(五)监管措施有力。一是建立举报制度。各涉煤乡镇和部门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新开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矿井;鼓励群众举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暗中参股分红和充当非法小煤窑黑后台保护伞行为。五一期间,为了监控我县非法开采行为,出台了的举报有奖制度,对非法矿及矿主进行了公示,凡举报属实,由县产业办将奖金直接打入账户,并实行节假日加倍奖励。二是建立24小时监控制度。乡镇安排人员、车辆和暗线,对非法小煤窑实行24小时监控。三是实行部门督促协助乡镇制度。将各涉煤职能部门分解落实到全县22个涉煤乡镇,由部门对乡镇“打非”进行重点协助、督促。四是实行“打非”工作情况公开制度。五是严格考核奖惩,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六是加强明查暗访。督查暗访组先后多次深入一线,对各乡镇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阶段性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玩忽职守的“打非”工作责任人员了进行严肃处理;对参与非法采矿活动、支持非法采矿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据党纪、政纪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对“打非”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乡镇加强责任追究,仅一个镇就一次处分了5名领导干部。

(六)长效机制健全。一是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凡是出现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其矿主一律列为煤炭开采不良行为黑名单。凡进入黑名单的人员,三年内不予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和技改立项。对暴力抗法擅自启封三次以上者,在县内不得再审批从事煤炭行业。二是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三是延伸非法矿死灰复燃监管责任范围。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矿负责人、村社干部、有证矿业主、矿井所涉及农户对非法矿死灰复燃都负有监管责任,乡镇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管;包片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督促和巡查;村社负责举报;合法矿主对矿界范围内的无证矿负有监督、举报、阻止、投诉责任;村民负责看管自己的山、地、田,决不允许非法开采行为在承包山林或土地上出现,决不允许为非法小煤窑提供方便。若出现非法开采不上报,且继续支持非法小煤窑,一经查实,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回顾今年来的打击非法开采工作,我们深切地体会到:

第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县委、县政府始终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开采的极端重要性,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打击非法开采活动放在当前工作的首位,县委、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带队深入“打非”工作一线,身体力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增强了全县“打非”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在工作中,“打非”工作队员们顶风雨,冒烈日,不分白天黑夜,节假日不休息,爬巷道,钻楼眼,敢于碰钉子,能够打硬仗,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完成了极其艰辛的“打非”重点区及面上巡查的工作任务。

第二,多方联动是基础。打击非法开采,整顿矿业秩序,对全县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把打击非法开采,整顿矿业秩序作为己任,建立了县、乡、村、社四级负责长效机制,各涉煤部门、单位分线联系产煤乡镇,各合法煤矿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三,创新思路是根本。打击非法开采关联度高,特别是近年来在煤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防止死灰复燃更是积重难返,必须从体制上、机制上、手段上、措施上创新思路,严格管理,找准最佳结合点和突破口,才能使打击非法开采收到实效,促进煤炭产业沿着可持续发展方向健康运行、良性发展。

第四,强化措施是保障。打击非法开采,巩固“打非”成果,离不开强有力的措施作保证。半年来,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奖惩落实,有力地推动了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巩固“打非”成果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我县“打非”工作尽管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并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打非”成果的巩固还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非法矿主卷土重来之心未死。由于不少非法矿主投入大,有的是负债经营,特别是投产时间短的非法矿井,远未收回投资,时时处于焦灼的等待观望中,企图伺机而动,极有可能在利益的驱使和绝望的心理下铤而走险,重开非法开采之门。

二是个别单位和工作人员有消极厌战情绪。打击非法开采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在取得集中整治阶段性胜利的情况下,目前正处于“打非”工作的相持阶段,其监管任务重、时间长、条件艰苦、开支大,个别基层干部产生了畏难松劲、消极厌战情绪,导致监管的脱档、空位,给非法开采以可乘之机,时有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

三是监管任务更加艰巨。全县非法煤矿点多面广、数量巨大、地形复杂,监管成本高、难度大,而且非法矿主以各种隐蔽的方式、方法明关暗开、明停暗采,增加了“打非”工作成本和难度。

四是“打非”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打非”工作人员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的矿区,交通工具的维护、运行和人员的开支较大,在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的情况下,很难及时保证“打非”工作的正常运行。仅2—6月,县煤炭工业局“打非”专项开支就已达180多万(含乡镇),财政拨付仅为60万元。由于今年的打击非法开采改变了“以罚养打非”的作法,从罚款上不能弥补“打非”工作经费的不足。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打非”的持续开展和成果巩固。

五是合法煤矿证照办理进展迟缓。目前,我县仅有10个煤矿取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我县其余196个煤矿因证照不齐全部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在今年12月31日前仍然“六证”不齐的,将全部予以关闭,停产整顿工作压力大,煤炭产业持续发展形势极其严峻。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切实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将进一步创新措施,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巩固“打非”成效。

(一)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打非”工作中,打击和反弹始终是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非法小煤窑目前虽然得到了全部关闭,但非法矿主蠢蠢欲动、卷土重来之心未死,反弹势头依然强劲,稍有松懈,便会很快漫延,来之不易的“打非”成果就会功亏一篑、毁于一旦。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对“打非”长期性、复杂性认识,始终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

(二)加强后劲保障,推动“打非”工作正常运转。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将尽全力落实“打非”工作经费,保障“打非”工作的必要支出,促进“打非”工作的正常有效动转。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打非”长效监管机制。对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我们将进一步继续贯彻落实,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防死守,做到班子不散,措施不减,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打非”成效的巩固工作。

一是整合人力资源,加大“打非”工作力度。面对“打非”工作的严峻形势,在煤炭工业局内部进一步整合力量,组建煤炭安全综合执法大队第三中队,作为“打非”机动应急队,以提高“打非”队伍整体战斗力,增强“打非”队伍力量。

二是继续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坚持有报必查,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一经查实,按照《举报非法开采行为举报有奖办法》,及时兑现奖励,广泛动员、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打击非法开采工作。

三是继续实行“打非”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打非”工作要求,由煤炭工业局以《打非旬报》形式,实行每旬一报,对所掌握和了解的“打非”工作信息及时与各部门和乡镇进行交流、沟通,以准确把握发展态势、及时。

总结。

经验教训,积极为巩固“打非”成果建言献策。

四是继续实施巡查督促制度。由煤炭安全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包片联乡巡查制度,深入到乡镇、矿区井口检查关闭质量和效果,对照重庆市检查验收标准,进一步督促乡镇查漏补缺、完善档案管理、落实监督责任,做到对非法矿井严防死守,严禁死灰复燃。

五是继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对巡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将非法开采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执法功能,实行启封就抓人,先抓人、再封井,变守井为守人与守井相结合、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特别是对打着所谓技改井、挂靠井的幌子进行非法开采的无证矿;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让非法矿主自灭非法开采念头,杜绝非法开采,彻底扭转煤矿生产秩序。

六是继续落实非法开采黑名单制度。对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顶风生产的非法矿主实行严惩重处,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在案,进入不良开采行为黑名单。凡进入黑名单者,相关职能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审批探矿权、采矿权、扩界技改等。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县从事煤炭行业的资格。

七是疏堵结合,巩固成效。根据全县煤炭资源分布状况,按照煤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煤炭资源、优化矿井布局,提升全县煤矿规模和档次,彻底杜绝非法小煤窑生存空间,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村建设工作汇报

整村推进扶贫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整村推进扶贫点共有7个:镇大片村,镇那料村,镇屯里村,镇三门滩村,镇那逻村、洞利村,镇飞跃村,其中镇洞利村参照自治区整村推进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年初,我区整村推进扶贫点共确定建设项目54个,现将扶贫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已完成的项目有13个:

正在筹集资金的项目有2个:洞利村村委会搬迁、三门滩标准篮球场建设;

其余26个项目未进行。

完成14项的2个村:那料、飞跃,

完成13项的2个村:那逻、洞利。

在16项验收指标中,

完成较差的是3项:沼气池建设、小学危房改造、人畜饮水等指标,

尤其以沼气池建设进程较慢。

1、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与实际投入矛盾突出。各个贫困村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数量比较多,所需资金多,尤其是人畜饮水、小学危房改造、桥梁、村道、新村、沼气池建设等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

2、上报项目批复慢,资金到位迟。我区各扶贫点均有自治区扶贫项目,如小学危房改造、水利工程、村道建设等,项目经级级上报后,项目批复反馈到各扶贫点时间较晚,资金迟迟不到位,客观上制约了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3、“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存在。部分工作队及村干部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及主人翁的精神,对项目建设没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项目建设参与度不够,致使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甚至个别项目毫无进展。

4、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落实力度不强。因今年区镇进行换届,区镇均有人事变动,造成了对联谊工作有所松懈,联谊单位间、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造成项目建设步调不一致,抑制项目建设进程。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简报

5月24日,青秀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开展集中拆违行动,依法对辖区内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3-1、3-2、3-3号超高层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违建面积约700平方米。此次行动为青秀区第四次集中拆违。

为进一步做好城中村“两违”整治工作,青秀区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城中村“两违”的特点,组成城区、街道、社区、村、队多级专项工作组,采取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派发宣传单、上门谈心等宣传动员手段,多措并举,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宣传,让城中村村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

动员违法建设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变政府严打违建专项行动为村民自拆违建自觉行为。通过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新兴村违法建设村民对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态度,从整体抵触转变为大部分理解支持。目前,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部分业主已带头对其超高楼层自行拆除,其他村民也对超高楼层内的物品进行搬离并切断水电,配合政府的集中拆违行动。

下一步,青秀区还将持续组织大规模的集中拆违,依法对新兴村及辖区内其他城中村第七层及以上超高楼层和住宅小区中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善城中村及住宅小区建筑物景观容貌,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