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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热门19篇)

时间:2023-12-27 04:41:22 作者:翰墨

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组织、机构或社会运转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在制定和完善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时,可以借鉴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使之更适合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门卫对出入学校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进出学校的.非本校领导及来宾、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师家属亲友、离职教师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指定的经常来学校(家属、工程人员)人员。

2、操作规程:

(1)外来办事人员入校,门卫要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入校;若因被访人上课无法联系,让来访人在门卫室稍候,待下课后联系;提前预约者,应及时通知门岗,以便做好接待准备,访客来到后,门卫按规定登记后入校。

(2)学校领导提前通知的上级领导和贵宾,可不填写登记单,并要及时开门放行入校。

(3)送书刊、送菜、送气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登记方可入校。

1、适用范围:教职工、学生。

2、操作规程:

(1)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方可出校。

(2)学生:学生出校,须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1、适用范围:来访的学生家长。

2、操作规程:

(1)本校在籍学生家长来访时,门卫要及时联系老师并按规定登记方可入校。

(2)非本校籍学生家长探访本校时,登记《会客登记》方可入校。

(3)门卫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主动与有关部门、老师、领导联系,联系前要先安排好家长在门卫室坐候。

(1)门卫人员应衣冠整洁、坚守岗位,接待和检查文明有礼,纪律严明。对外来人员出入校、教职工出入校、学生出入校、机动车辆出入校、携带物品出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凡出入校门时有大件物品的,出入校门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登记,接受检查。

(2)凡未经学校和部门领导批准及教职工本人认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外来人员入校时按规定填写《会客登记》登记。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了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学院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系、部门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为离退休人员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

1、学院设立“翁府前老年活动室”,聘请管理员一名。活动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六下午12:30—16:30。

2、学院在元和校区建立“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与学院作息时间同步。

1、学院建立老年大学,每学期开设若干课程班。

2、离退休人员参加常熟市老年大学的.有关课程班学习(我院老年大学未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可凭票证报销部分学费。

1、不定期地举办讲座交流。

2、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组织健康有益的社团和研究会。

3、关心、支持老同志开展各类适宜的健身活动。

4、适当组团参加常熟市组织的老年文体活动。

1、本着“就近就地”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好离退休人员一年一度的春季参观游览活动。

参观游览活动要充分考虑到老同志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凡行动不便、患有较严重心血管病症的人员,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便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以防发生意外。在适当的时候另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活动,或以其他形式作弥补。

对于部分身体条件较好,又有要求去中程距离外出游览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应其要求,出面协助他们直接与旅行社洽谈。旅行期间,旅行社负责其人身安全。

2、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党员活动一般安排在秋季进行。

每年学院体育运动会期间,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适宜的游艺娱乐活动项目。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是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是老同志之家,为使其成为文明、健康、整洁、安全的.活动场所,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二、活动室由离退休人员服务科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时间开关门,清洁室内卫生。

三、注意事项:

(一)保持活动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

(二)举止文明,衣冠整齐,不要大声喧哗,不进行赌博性棋牌活动。

(三)爱护公物,棋牌、报纸夹、桌椅等用后放回原处。

(四)防火、防盗,离开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外来人员、儿童,不得随意在本室活动。

请广大老同志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老年之家。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6.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

二、作业人员台账:

三、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中组发1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和镇区委26号《中共z市z区委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本着对退休人员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老干部工作分管领导兼任,组员由工会主席、办公室、财务科、退管组长等组成。

二、局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机关全体退休人员不定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了解社会、经济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老同志参加局系统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或学习会。

三、按规定为老干部订阅必要报刊杂志,政治时事资料做到与在职干部一样发放。

四、每年两次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汇报局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对局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退休人员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做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

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和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适时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就近就地安排考察、学习活动,考察活动如分散进行,活动经费按规定发给退休老同志。

六、及时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老同志,一般慰问品为200元,对身患重病、有特殊困难老干部,报经党委研究,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对已故退休干部配偶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退休干部离世后,对其配偶连续三年春节进行慰问,慰问费为500元。

七、每年高温季节上门走访慰问老同志,慰问费为200元,每年春节和重阳节对每位退休干部进行一次慰问,慰问费不少于200元。

八、退休人员开展活动的经费按有关政策文件报销,退休干部就读老年大学的学费由单位支付。如退休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通信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活动小组组长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两者兼任的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间从今天起。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凡在本辖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服务。

1、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到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查询便捷,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

2、业务管理:退休人员接转、协助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待遇申领,走访慰问、接待来访、组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操作规程规范,执行效果良好。

3、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办法健全。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丰富和完善。

1、为辖区内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2、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健全、作用显著,自管组织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

3、协助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并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4、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成效显著。建立退休人员活动场所。

5、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体育健身活动普及。积极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社区组织的政治、文体、健身等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政治时事学习、一次文艺会演和一次适合退休人员的体育健身比赛等活动。

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组织医疗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和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7、开展帮困互助保障活动,对鳏、寡、孤、独、伤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困救助。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 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确定返聘劳务报酬。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其它制度规定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根据学校的经费计划,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的.全年福利。

二、 组织进行离退休人员的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福利工作。

三、 做好离休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四、 做好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五、 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及离休干部、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慰问均按年度进行;当年退休人员按经费划拨时间进行发放。

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规定,使离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基层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有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从事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党和政府关于对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

2、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且身体健康。

3、有持久的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热心与耐心。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要注重离退休职工党组织建设,离退党员多的单位要建立离退人员党支部,较少的建立党小组,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组织活动。

第五条:离退人员党支部,小组每月安排1天离退休党员学习日,学习党的最新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上级要求传达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要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重大政治活动和会议要邀请离退党员干部代表参加。

第七条:确保离退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阅读文件和其他内部刊物,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理论材料,也要发给离退党员干部。

第八条:认真处理离退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人员对待来访老同志要热情周到,做到来信必回音,来访必答复。

第九条:有条件的单位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现代水利建设工程和城市面貌,使他们开阔眼界,了解国家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伟大成果。

第十条:建立健全领导与离退休干部不定期联系,通报情况日制度,设立热线电话,定时了解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情况。

第十一条: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不折不扣地贯彻有关中央、国务院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凡是国家和水利部有明确规定的坚决执行,不允许出现“两费”拖欠现象。

第十三条:建立慰问看望制度,重要节假日期间,由局领导带队,离退工作科具体负责组织对离退休职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走访慰问活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干部、重病号,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困难。

第十四条:离退休职工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待遇,创造条件让离退休职工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第十五条:做好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定期为他们体检、保障健康。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应保障离退休干部活动,特需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离休老干部按规定定时发放护理费。在住房、用车、外地就医等方面应从优照顾。

第十八条: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丰富离退休老同志的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单位为老同志建立活动场所,提供书报、杂志、娱乐健身器材等,加强活动场所的软、硬件建设,使活动场所成为离退休职工学习、娱乐、精神文明建设容为一体的阵地。

第二十条:适时组织参加适合离退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地方老年文体活动,使老同志陶冶情操、强身健体。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节日(春节、“九九老人节”)有条件可组织离退休职工举行娱乐庆祝活动,举行中小型文体比赛或邀请兄弟单位进行友谊赛等,增进兄弟单位的交往联系和老同志之间友谊。

第二十二条: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余热作用,请离退休老党员上党课,讲党的光荣传统,对青年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关心教育下一代。

第二十三条:发挥离退休老专家的专长,请他们对水利工程技术指导,为水利事业再立新功。

第六章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离退休管理机构,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必须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专司其事。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负责上传下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督促并监督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情况,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服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重选派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对老干部工作热心的同志充实到离退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离退管理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任劳任怨,热情服务的.精神,做到“四个一样”和“五个必到”。即:“四个一样”:走访路途远近一个样、身边有人照顾与无人照顾一个样、身体健康与否一个样,走访时天气好坏一个样。“五个必到”:有病住院必到、病危病重必到、遇有急事难事必到、行动不便,年龄高,报销医疗费必到、年节普遍到。

第二十八条:注重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每位管理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过的硬,提高离退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离退休管理工作的开展。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胡敏律师将从立法的过程,结合司法实务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建议。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说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争,不如说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之争。

1 、《劳动合同法》: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

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才终止。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定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显然不是。

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满 15 年,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达到退休年龄只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可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为没有达到缴费的年限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也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2 、《条例》:达到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关系

2015 年 9 月 18 日《实施条例》公布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区分达到退休年龄时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3 、冲突背后的分析:松绑的需要

《实施条例》出台后,第二十一条一直饱受诟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制定的法律,《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修改法律。因此《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其实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2015 年国际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市场萎缩,诸多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重考验。而 2015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出台,更让企业苦不堪言,似乎要成为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对法律本身的具体诠释,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是给企业做些松绑。松绑的需要就出现了上面的冲突。

二、 劳务关系和其利弊

根据安徽的实务操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企业就不能再为其缴纳社保。安徽实务中也认为两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 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不用缴纳社保,工作中离退休人员发生伤亡怎么办?随之而来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